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家属称中通公司不认可死者是因工死亡,只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60岁老人猝死在劳动岗位上
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年轻力壮的劳动力逐年减少,劳动人口老龄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然而,由于超龄劳动者不受现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的保护,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造成事实上不公。在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工荒”,其工伤认定不该成盲区,亟待采取措施“疗伤”。同时,期待根据用工现状,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尽快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切实保护好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劳动者超龄仍继续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不再签劳动合同。这样一来,超龄劳动者等同于“打黑工”,便游离于劳动法规保护之外,其劳动权益
宁波这名60岁老人猝死在岗位上,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所确定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职工。当地人社局以死者不属于劳动者范畴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这样的答复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严重损害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相违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如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自然影响到老年群体退休后再就业的积极性。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名60岁老人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引发猝死,也应当参照该司法解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特事特办对老人进行工伤认定。而当地人社局公事公办答复的“官话”,虽然没有毛病,但显得冷冰冰,缺乏必要的人性化。
劳动人口老龄化,劳动权益不该成盲区而“不在线”,需要与时俱进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劳动权益保护范围之内。一方面,期待从国家层面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进行统一规范,比如,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国家工伤赔付的标准,要求用工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覆盖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等权益的盲区。这样,让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一直“在线”,老年人再就业也就无后顾之忧,从而继续为社会发挥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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