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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AI生成作品维权 为创新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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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4:24:17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特约评论员 胡欣红

  苏州常熟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认定原告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判决侵权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是否有著作权、著作权归谁,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不少人觉得,AI生成的作品似乎很难谈得上“原创”。苏州的这个案例中,原告林某起初只是想让对方将自己作品的“复制品”下架,没想到竟遭到对方理直气壮地质问。

  众所周知,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否则,一旦原创者因为被肆意侵权而失去创新的动力,就会对文明的进步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传统著作权法强调“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而AI生成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的参与。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作品,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使用者以AI为工具,倾注了自己的思考与心血,那就是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

  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第一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中涉及关键词选择、模型参数和随机种子的调整等,作品虽然完全在AI文生图模型中完成,但法院依然认为作品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受到著作权保护。

  而在苏州的案例中,法院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了林某在提示词设计、迭代调整和后期加工中的主导性控制和个性化表达,从而认定其作品具有独创性。与北京的“第一案”相比,原告在创作过程中还使用了PS软件对图片进行了具体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作品的独创性。

  两起判决,是法律对技术创新的积极回应,为AI时代的法律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激发人们利用AI进行创新的热情。

  还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思: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的角色正从直接创作者向“创作架构师”转变,法律如何适应这种变化,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机制?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亟待法律界、技术界和产业界共同探讨,形成共识,进一步完善AI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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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庞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