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山市歙县政府官网显示,洪升已于去年11月担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6年,洪升因在上班时间开网约车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引发舆论关注。
据安徽网此前报道,2016年6月15日上午,时任歙县王村镇副镇长洪升驾驶私家车前往歙县开会、送材料期间,接了一个滴滴出行网约车单,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后,被当地出租车拦截并指责其违规营运。之后,歙县纪委和运管部门根据举报介入调查。
歙县政府官网截图
第二天,洪升接受当地媒体专访时表示,其因生病造成家境较困难,医疗费开支大,要还借贷,就用私家车开通了滴滴出行软件,5月份开始接单,到被查时接单300余个,毛收入两三千元。
当年7月8日下午,歙县(纪委)监察局发布“关于王村镇副镇长洪升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称洪升上班时间驾驶私家车进行营利活动的举报属实,经研究决定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通报显示,洪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多次进行营利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鉴于事发后,洪升主动交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具有减轻处分的情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洪升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对其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据了解,歙县交通运管部门也对这起违规营运案作出处理,因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洪升被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确实有法有规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从“法纪”的角度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确实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行为,是否违规违纪?
事实上,早在2019年1月,就有纪委部门进行过回应。当时,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一网友在扬州市政府官网市长信箱留言咨询:公务员周末送外卖是否违纪?当月16日,宝应县纪委在上述网站回复称,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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