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7月8日电(记者 彭勇)市话没有清单是个老问题,然而深圳消费者陈理峰却以此走上了维权之路:4月6日,他以提供不了本地话费的合法收费依据为由,将深圳电信和广东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陈理峰胜诉,要求深圳电信公司在10日内向他提供包含市话清单在内的全部通话清单。
据陈理峰介绍,他一直使用电信公司的电话服务,号码是26669983,今年3月,深圳电信公司收取他2月21日-3月20日本地话费57.38元,却无法提供市话清单,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
陈理峰说,为此,今年4月6日他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深圳电信和广东电信公司提供26669983号码在2月21日-3月20日的全部通话清单;退还话费,并向他书面赔礼道歉;赔偿误工费、复印费、打字费、工商信息查询费、车旅费共计272.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5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深圳电信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提供26669983号码的全部通话清单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的是国内长途通信及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等,并非全部通话清单;原告因为诉讼而产生的费用与被告的电信服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稿滥用诉讼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理峰自安装26669983电话线后即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形成了电信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电话的使用人,是电信消费服务合同的消费者,其要求被告提供包含市话清单的全部通话清单,知悉消费的具体情况,属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合法行为,被告不提供全部通话清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被告深圳电信公司辩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并非全部通话清单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电信公司10日内向原告陈理峰提供所需的全部通话清单;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陈理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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