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负水平。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日前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
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楼继伟说,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税收收入的工具,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之一,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他介绍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我国在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设立了个人所得税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才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楼继伟认为,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际执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一是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汇总计算征税的制度相比,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从多处取得所得的现象越来越多,而目前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费用扣除而逃漏税收;三是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税率级距过多、税负不够公平;四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长时间未做调整,使综合费用每月800元扣除额与目前城镇居民实际生计支出水平有一定差距;五是存在部分地区擅自出台减、免、返税政策的现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社会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呼声日益强烈。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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