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委近日印发《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生育子女的;与他人通奸或者非法同居生育子女的;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规定强调,未经批准进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为他人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规定还强调,虐待、遗弃不育妇女或者只生育女孩的妇女,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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