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两年以来,“否定”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案件315起,占全部监督案件的4.7%。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针对查办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外界的质疑,从2003年8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全国共有2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累计监督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拟撤案“三类案件”6719起。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315件意见中,有155件被检察机关采纳。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表示,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本身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他们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抵制和排除外部干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而促进案件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他强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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