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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1日召开的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
此外,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实体处理。即检察机关只负责查询,并如实提供查询结果,由查询单位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处理,并向检察机关作出反馈。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从现在到年底,各省级院都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高检院预防厅组织研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行贿犯罪案件进行档案录入、储存、查询实行电子化管理,在各省级院建立查询系统的基础上,实行全国联网,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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