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预防与禽流感并重
除了预防流感以外,预防禽流感也是江苏卫生部门目前工作的重点。
江苏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与农林部门的防治合作机制,同时要主动加强与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沟通疫情信息,形成及时会商、协同行动的长效合作机制。各级卫生部门还要采取措施,加强与相邻地区及其它地区卫生部门的信息交流和防控合作。
同时要求,各级卫生部门按照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预案,建立完善疫情应急机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及时报告病死家禽疫情,做到不宰杀、不销售、不贩运、不食用病、死家禽,尤其要避免少年儿童接触病死禽类。
及时应对禽流感疫情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派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到疫点现场,与农林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指导进入动物疫区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严禁在无防护条件下接触病死家禽,以及从事解剖、病料采集和运输等工作。
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直接组织对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进行为期7天的医学观察,发现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出现流感样症状或者患肺炎时,应立即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并按照技术指南采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
动物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开展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的监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接诊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等发热呼吸道病人时,要认真询问有无与病死家禽接触史、所从事的职业、同类病例接触史等流行病学情况,并进行相应的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学检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网络直报,县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筛查,一旦确定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省卫生厅将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识别。
昨天,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实施方案也同时出台。
据介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作为一种危害严重的新发传染病人类对其传染来源、流行特征及发病机理还未能充分认识也缺乏灵敏、特异、快速的诊断试剂。目前江苏省各地设立的体温测量站和发热门诊,对于门、急诊发热病人的筛查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相对困难,明确诊断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早期预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早期、准确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目的的实现。
江苏通过开展对“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非典预警病例”的监测,逐步建立非典预警病例发病数的基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实现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早期预警和预报,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达到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的目的。
根据2003年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情况,监测医院的设立也有规定。目前要求每个市选择一所就诊病人比较集中的市级综合性医院;南京市增加2所省级综合性医院;每个市选择2所城市人口规模较大、对外交通比较发达或人口流动较为频繁的县的县级综合性医院;2003年报告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市,在确定监测县时,应优先选择有过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的县。所选医院应是当地就诊病人比较集中的综合性医院。
实施方案要求监测医院应进一步健全内科门诊、急诊、发热门诊等相关科室门诊日志,尚未建立门诊日志的单位或科室则应立即建立门诊日志或发热病例专用登记簿。在此基础上,监测医院内科门急诊、发热门诊每日向医院预防保健科报告当日就诊的门诊数、发热呼吸道病例数和发热肺炎病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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