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3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从2004年到今年9月,全国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共受理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270261件,审结253449件;受理各类再审案件85765件,审结76127件。一些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依法得到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指出,现行审判监督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设计上的不合理,加剧了申诉与再审的无序化,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应该以保障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为中心,从五个方面推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
———探索再审启动的新机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要开启正当申诉之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合法权利,促使当事人及时、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引导当事人把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行使申诉权利的主渠道。
———再审事由法定化。现行诉讼法关于“确有错误”的再审标准,实践中很难操作,使得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为随意。因此,应当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进一步细化,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突出再审之诉的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明确申请再审期限与管辖。关于申请再审的期限,对一些再审事由可能在裁判生效后较长时间才会出现的情况,应当规定一个相应的、合理的期限。关于再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考虑对于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生效裁判和已经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对未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且未驳回申请再审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改革审判组织与审判方式。审理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应由3至5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分管院领导或庭长应尽可能参加合议庭。在审理方式上应当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尽可能开庭审理,使当事人在再审阶段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在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时,以再审理由及再审请求事项的范围为限。
———规范再审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注重再审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和对法律的分析解释,做到论证清楚、说理充分、逻辑严密。最高法院已经成立了诉讼文书研究小组,对包括再审裁判文书在内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进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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