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金融同业(杭州地区管辖行)
(文件头)
关于我行更名后原转账支票使用过渡期和个人存折、银行卡使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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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自2005年11月25日起“中信实业银行”更名为“中信银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我行及辖属各网点将正式启用新印章、新行标及新的业务凭证等。
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批复,我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出售给客户的转账支票,延用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期间,我行原行名、行标的转账支票仍可继续按规定使用,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凡客户持2006年2月28日之前签发的我行原行名、行标的有效期内的转账支票按规定到贵行办理业务的,请予以受理。
我行更名后,客户持我行原行名、行标的存折、银行卡到贵行办理柜面通业务的,请予以受理。
请贵行转知辖属杭州地区各营业网点。
特此致函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公章)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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