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金融同业(嘉兴、绍兴、温州地区管辖行)
(文件头)
关于我行更名后原转账支票等使用过渡期的函
:经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自2005年11月25日起“中信实业银行”更名为“中信银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我行及辖属各网点将正式启用新印章、新行标及新的业务凭证等。根据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批复,我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出售给客户的转账支票、本票(温州地区)、贷记凭证(嘉兴地区),延用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期间,我行原行名、行标的转账支票、本票(温州地区)、贷记凭证(嘉兴地区)仍可继续按规定使用,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凡客户持2006年2月28日之前签发的我行原行名、行标的有效期内的转账支票、本票(温州地区)、贷记凭证(嘉兴地区)按规定到贵行办理业务的,请予以受理。请贵行转知各辖属营业网点。
特此致函
(中信银行 分/支行公章)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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