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各开户单位财务部门
关于我行更名及有关会计业务凭证使用过渡期的函各开户单位:
经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自2005年11月25日起“中信实业银行”更名为“中信银行”,英文名称由“CITIC INDUSTRIAL BANK”变更为“CHINA CITIC BANK”。相应的,本(分行/支行)名称由“中信实业银行 ”变更为“中信银行 ”,英文名称“CHINA CITIC BANK BRANCH(SNB-BRANCH)”。
自2005年12月1日起,本行将正式启用新印章、新行标及新的业务凭证等。贵单位于12月1日前购买的原行名支票、本票(温州地区)、贷记凭证(加兴地区)、信(电)汇凭证、汇票申请书可延用至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除上述以外的其它业务凭证不再延用。请贵单位于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前,持原行名的支票等业务凭证到本营业网点更换新的业务凭证,原行名业务凭证已用完的应购买新的业务凭证。更名对我行各项业务没有任何影响,我行机构网点、咨询电话保持不变。今后,我行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
宗旨,开发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真诚回报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衷心希望广大客户继续关心支持中信银行的工作。
本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信银行 分/支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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