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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小石和林碧在法庭上 |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与王小石一同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今年44岁的王小石,捕前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从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等部门工作,2000年10月被调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参与创业板块的筹备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证监会机关工作。与王小石同案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是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年6月至2002年底曾在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在福建临时设立的办事处工作,负责福建市场工作。
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林碧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
其间,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参与东北证券公司承销凤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业务的过程中,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7.4万元。另外还查明,2002年3、4月间,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证券公司承销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由林碧协助沟通与深交所审核人员关系的过程中,向亚盛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非法占有。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碧身为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与其所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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