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收到一份名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文件,据该处工作人员周青松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该文件发自财政部,并由建设部转发。
上周五,根据规定的上报截止时间,云南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已将来自各市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反馈意见上报给相关部门。由于对公积金贷款的呆账核销从未出台过具体实施细则,业内人士称,该办法可能成为1992年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首个呆账核销办法。
在呆账核销办法亮相之前,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逾期违约率上升的消息已开始流传。记者从一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士提供的内部资料上了解到,近期,云南、湖南等省的公积金逾期违约率已经达到1%以上,而上海公积金贷款的逾期违约率为0.019个百分点。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违约率的计算方法是违约金额/贷款余额,而违约金额指的是应还但未还的购房贷款。“其实应把违约者以后应还的贷款额也算进去,”一位金融人士分析,“如果加上这部分预期违约的数额,一些违约率低的统计结果至少会增加10倍。”
对于逾期违约的界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副研究员丛诚称,一般购房者连续3个月以上逾期未还贷款就会被银行认定为逾期违约,半年以上未还,银行就可能将其列入追讨类贷款,行使抵押物处置权;追讨不成的会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以拍卖方式处置抵押物,拍卖价格不抵银行贷款额的还要向购房者继续追讨。
自上世纪末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都没有关于呆账核销的具体办法。据云南及上海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员介绍,“一直追讨”是对于公积金呆账处理的唯一做法,追讨不成则可能用风险准备金抵消呆账。“按规定,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为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而银行的风险准备金是新增贷款余额的1%。”
对于呆账核销的必要性,业内人士称,如果呆账长期不能核销,这些应该收回的还款在财务报表上都会体现为应得收益,但是其实这些钱是收不回来的,所以,及时解决呆账问题是银行系统和公积金管理过程中稳健经营的体现。
据悉,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可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呆账范围并准予核销的范围包括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两部分。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贷款单位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个人因死亡、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无财产偿还等原因,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法律诉讼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可以申报财政部门进入呆账核销范围,但核销后的呆账要采用“账销案存”的原则,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保留追索权利;已经核销的呆账以后收回的,可增加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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