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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体检时被查出患有乙肝,在2005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已经入围的邓某某被报考的湖南省国税局拒之门外,邓某某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其实施的体检违规为由将湖南省国税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体检行为违法。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驳回邓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邓某某报考湖南省国税系统公务员过程中实施的体检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邓某某参加了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的2005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邓某某在通过笔试、面试后,进入到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入围考生体检环节。2005年3月11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与具有体检资格的长沙市中心医院签订委托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体检项目应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该“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为此,长沙市中心医院确定了对入围考生除做肝功能检查外,还对乙肝病原携带者作“乙肝二对半”的检查,以排除肝炎可能。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予以了确认。
2005年3月21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包括邓某某在内的70名入围考生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了体检。初检后,邓某某等七人被确定为HBV现症感染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了解这一情况后,要求长沙市中心医院对邓进行复检。经复检,邓等三人HBV—DNA呈阳性,被诊断为“肝炎”患者,其余四人HBV—DNA呈阴性,排除了肝炎。邓某某的最终体检结论是“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HBV—DNA阳性,不合格。”此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这一体检结论对邓某某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而对排除肝炎的其他四位考生予以了录取。
一审法院认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对考生实施“乙肝二对半”检查和“乙肝病毒核酸HBV—DNA”的检查来排除肝炎,符合目前医学要求,也没有超出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通知的规定,因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邓某某实施的录取公务员的体检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邓某某不服原审判决,认为法院仅仅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加检测“二对半”的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而对主要诉讼请求体检结果违法的事实回避不提,随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邓某某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时作“乙肝二对半”的检验和HBV—DNA检验,是为了确定邓某某是否是乙型肝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没有禁止使用“乙肝二对半”和HBV—DNA检验项目。因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邓某某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时作“乙肝二对半”的检验和HBV—DNA检验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体检须知的第九项的规定,并没有违反《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邓某某进行“乙肝二对半”的检验和HBV—DNA检验的行为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长沙中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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