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26日说,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将目前实行的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
王勇平说,铁道部日前已发布通知,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关于退票费的规定作了以上修改。修改后的退票费规定,比原规定更为合理、更为公平。
他举例说,一张票价52元的火车票,现在的退票费为12元,而新规定执行后,将是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