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通知强调,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据悉,这个通知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作出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对税法修订涉及的其它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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