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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部门了解到,为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埠农业户口,并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市承揽建筑施工的单位。
据介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相关规定的行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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