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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6年新法新规:恶意欠薪者将加倍赔偿

www.zjol.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6:56:5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编者按:2006年,又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即将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等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此,本报特别邀请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进行解读。

  如果您对这些法律法规有好的建议,请拨打热线63820135,本报将及时把您的宝贵建议转给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恶意欠薪加倍赔偿

  解读人:陈昊,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理事

  2005年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引起人们极大关注。

  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

  竞业限期不得超过2年

  以前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劳动部、科技部一些部门规章、文件,含混不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草案不但将竞业限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从操作层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期限不得超过2年;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单位不得收押金扣证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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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重庆晚报 作者: 编辑: 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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