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通报会上获悉:今后对于法院执行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就可以变更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今年北京法院将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大执行案件的“私了”比例。
据市高院执行庭庭长田玉玺介绍,根据我国民诉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去年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
按照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就可以变更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数额。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即视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即可以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
据田庭长介绍,2005年本市民事案件中,有50%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民事案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往往造成案件双方对立情绪非常激烈,不利于社会和谐。为了使法院执行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去年开始北京法院尝试对于有和解条件的案件通过执行和解,解决双方的对立情绪。目前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执行和解大厅,为当事人提供和解条件。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如何避免有些被执行人借执行和解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的情况,田庭长介绍,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坏财产,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控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执行原判决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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