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诉,退回诉讼费为何难上加难?诉讼收费标准多年不变,“一刀切”是否合理?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昨日针对目前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无法可依”的现状,建议加快立法进程。
讨诉讼费跑了七八趟
原告王老伯打赢了一场官司。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胜诉一方,王老伯不用承担诉讼费,可拿到判决书的时候,他却傻眼了,原来法院没有将预交的诉讼费直接退给他,却让他去找被告方结算。王老伯不明白,为什么交给法院的诉讼费,却要从被告方那里讨回?最后,为了不到100块的诉讼费,老人跑了七八趟,时间、金钱和体力花费了不说,这笔钱也一直没拿回来。
“王老伯的情况很普遍。”李力说,“目前国内不少法院都这么做,但这极不合理。法院不能因为怕麻烦,就把收取诉讼费用的风险转嫁到当事人头上。”
为诉讼费再打官司?
李力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先行预交,结案后凭判决书结算。交费的过程很简单,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开张手续到银行交款就行了,而退费就复杂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法院规定也不一样,有的不仅承办法官、审判长要签字,还需要法院的其他领导签字才能到财务领到钱,更有些法院图省事,直接让原告去找被告结算,让被告把应承担的诉讼费给原告,法院就不退了。
“万一被告迟迟不交,原告怎么办?难道为了这笔诉讼费再打一场官司?岂不是陷入周而复始的循环?这样既降低执法效率,又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李力说。
收费标准别搞一刀切
李力指出,目前使用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对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司法解释。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1982年的法规就已经作废,可对它的司法解释还在运行。
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老办法已渐渐不适应新问题。“收费标准别搞一刀切,无论什么财产案件,不要一律按标的比例收费,是否可以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有的案子以调解结案,主要是当事人自己在谈,法官起沟通作用,工作量肯定小于判决,收费怎能和判决一样?”
李力认为,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草案,可以对这些收费办法进行细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