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13日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重点加强对放射卫生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
计划指出,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开展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核设施、核电站、加速器等非医用辐射机构。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计划规定,主要检查其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与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辐射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事故应急准备情况;《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情况。
对非医用辐射机构主要检查其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事故应急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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