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榆树市原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马玉伦(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马玉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马玉伦在判决书上签字,并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榆树市个体包工头梁法文(另案处理)在没有开发房地产资质的情况下,为得到当地一块棚户区土地的开发权,找到被告人马玉伦,以“相互合作、共同开发”的名义“恳求”其疏通关系。此后,马玉伦或通过他人或亲自出面,分别做相关领导和部门的工作,在其积极努力下,梁法文如愿以偿地得到了这块土地的开发权。工程完工之后,为感谢马玉伦的大力支持,梁法文送给其三套门市房。之后,马玉伦又委托梁法文将其中的两套门市房卖掉,马玉伦得款54万元。另一套门市房马玉伦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子马晓锋。2005年6月,榆树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凤山(另案处理)一案案发后,被告人马玉伦预感事情要败露,于同年7月22日以“吴之”的名义将赃款86万元交给了当地财政局。
此外,1995年年末,马玉伦在担任榆树市市委书记期间,时任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苏某为使自己被提拔为该市公安局副局长一事,向马玉伦行贿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此笔款项已由马玉伦家属上缴。
法院认为,马玉伦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赃款交到榆树市财政局的事实存在,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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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伦,现年61岁,因涉嫌受贿,于2005年11月11日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该院反贪局侦查终结,该案于2006年1月10日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15天后,市检察院将马玉伦案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玉伦涉嫌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3月31日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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