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成为“十一五”期间对城市政府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市长是城市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对“十五”期间的考核指标做出调整。同时下发《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考”的制度化、规范化。
据介绍,“十一五”城考指标由“十五”期间的20项调整为16项。考核指标针对城市环境的主要问题,以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等4类指标为重点,力求简单、易懂、易于操作,与国家环境统计一致。重点增加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和“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两项指标,使“城考”指标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更加贴近,更好地体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城市环境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中小城市、县级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当滞后,垃圾围城、噪声扰民、机动车尾气、餐饮业等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很多城市的环境质量已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推行“城考”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城考”工作,切实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责任落实到城市政府主要责任人身上,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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