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第3号主席令,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据了解,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实行)》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保监会成立后,对保险中介实行分类监管,先后颁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6.78万人,
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如资格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展业登记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要求和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的要求;展业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从事营销活动前及从事营销活动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培训要求;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义务;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将招致的法律后果。
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规定》贯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只要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就应当具备一定资质条件,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对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渠道不畅等问题,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对营销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重点强调了保单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条款、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说明义务。《规定》还就市场反映集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以及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定》一方面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从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员、发放《展业证》、培训、建档立制等方面强化其管控义务;另一方面也首次在规章中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发挥其在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方面的作用。
这位负责人强调,《规定》进一步加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保监会正在努力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平台,从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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