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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开路绿灯违规放行 治理商业贿赂从红包开始

www.zjol.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8:13: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涉及公共权力的部门与个人,基于人情往来的“红包”礼金经常成为商业贿赂的载体

  日前,上市公司南宁百货原总经理黄箭雀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黄箭雀案”是近期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之一,而这一案件给人们带来的特别警示,在于其中暴露出的“温情”腐败、“红包”腐败的特点。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黄箭雀在担任南宁百货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先后贪污、受贿人民币近95万元,受贿事实达14宗,其中7项受贿事实是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生的。

  据悉,2002年,黄箭雀因身体不适,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后入院治疗,其众多下属公司“抓住”这一时机,以探望“病人”为名,或送上“红包”,或奉上珠宝,种种行为的目的,只是为回报或请求黄箭雀的关照。

  当前,反商业贿赂成为反腐败工作重点。而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礼金,在某种情况下却成了商业贿赂的载体,成为腐败分子敛财的“帮手”。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有必要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礼行为,把治理“红包礼金”作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任务,树立清廉之风。

  红包前方开路,绿灯违规放行

  红包作为我国传统的社交礼仪,是亲友间礼尚往来的一种形式。内中少有功利计较,多的是情谊的体现。但在一些掌握权利的部门和个人行为中,“红包”的内涵却变了味。

  南京市原纪委书记王浩良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严重腐蚀毒害了心灵,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一些干部就是从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金开始,胆子逐渐变得越来越大,开始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最终走上腐化堕落和违法犯罪道路的。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贪污三千多万元。他在悔过书中对不法分子腐蚀干部的手段概括为十二个“一下”: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出国考察支持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乔迁新居意思一下,孩子结婚(升学)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谢一下,想提拔者争取一下,关系好的加深一下,关系一般的亲近一下,暂无求者铺垫一下。

  这十二个“一下”,经常假日常人情往来“红包”以行。

  被称为“红包书记”的原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李某,就是从收受红包开始走向贪污腐败之路的。1995年李某任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有个个体老板到他家中拜访,送给他一个装着5000元现金的“红包”。从此,李某患上“红包瘾”,不见红包,坐卧不宁。2001年8月,李某调任苍梧县县委书记,即主动暗示一个想保住局长位子的人向他进贡。果然,此人红包马上就到。此例一出,苍梧县上下广知其“爱好”。一些怀有不同目的的人,乐此不疲地给李某送上红包以联络感情。李某也投桃报李,在招揽建设工程、提拔任用等方面,大开绿灯。

  一些纪检干部认为,红包虽小,危害多多。收送红包败坏了社会风气,腐化领导班子和干部群体。从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轨迹来看,很多腐败分子违纪行为都是从收受红包礼金开始的,其深层次问题也是从收送红包礼金这一线索深挖细查出来的。可以说,收送红包,就是腐败行为的开始。

  官场中的“红包”现象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使干部的公众号召力、感召力大大下降。原广西北流市委书记李水明在其忏悔录中对红包破坏干群关系作了较为实在的表述:“春节中秋,有的领导门前门庭若市,鱼贯而入,鱼贯而去,来去匆匆者,手上只有一个小皮包,干什么?群众曰:‘送红包也。’群众心中如何感想,不言而喻。走于街头,群众唾之;‘腐败分子’骂于众,则损于党,损于政府。”

  收送红包使大量国有资产消于无形,破坏了地方的财务秩序。红包资金,绝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或集体资财,自掏腰包者只占百分之一二。为了达到利益交换和在上级面前求得好印象的目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对年终红包的派发进行集体研究,对什么级别的领导送多少金额的红包都进行了仔细推敲。同时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安排,要么是从单位的小金库中开支,要么就是虚列支出,在财务账中报销。

  破除“红包无罪论”

  红包“潜规则”在官场的盛行,已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但一些人却错误地把收送“红包礼金”当作“礼尚往来”,认为是有来有往,心安理得。还有的人存在“弥补心理”,认为为别人出力办事,收点礼作为酬劳很正常。

  “红包书记”李某认为,先收人家的钱,再给人家谋利那是利用职务之便,是犯罪;而他并没有向人家索取,是人家一片真诚的感谢,理所当然,何罪之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李某在以后如潮般涌来的红包面前,都能坦然接受。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以婚丧嫁娶、祝贺节日、乔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孩子过满月或者以给孩子压岁钱等名义向公务员馈赠礼品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一种仅仅因“职务关系”而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益”为构成要件的受贿行为。

  在这类行为中,送礼者之所以赠予公务员礼品,多与公务员手中所握有的职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送礼者有意识地连续不断地通过礼品以建立与巩固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感情”。从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心态上看,都对这种貌似馈赠、实为贿赂,近期目的是培养感情而最终目的是钱权交换的行为的实质心照不宣,这也正体现了贿赂犯罪的根本特征。

  程宝库进一步分析认为,一些公务人员因私活动中,存在敛财性收礼行为。敛财性收礼的性质是权力寻租,可细分为权钱交易性收礼和权力威迫性收礼;前者的特点是送礼者谋取私利,后者的特点是收礼者并不为送礼者谋取私利,并可进一步将其划分为即时性的权钱交易、索取贿赂和非即时的权钱交易。

  在因私收礼中,即时性权钱交易是典型的受贿行为。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但是,关于公务员因私收礼中非即时性权钱交易,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人们一般把包含非即时性权钱交易的公务员因私收礼与真正亲友间礼尚往来的收礼行为混为一谈,从而助长了复杂多样、形形色色的礼品贿赂。

  南开大学法学院的林楠楠认为,与亲友间真正礼尚往来的因私收礼不同,敛财性收礼行为特别是非即时性权钱交易收礼,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收礼具有单向性,只来不往。二是收礼金额高,具有敛财性。即便有来有往,也是厚来薄往,来往礼品或礼金的价值差距很大。也就是说,收礼是实质性的,付礼是象征性的。

  “感情投资”类红包当戒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中,针对公务员因私收受礼品行为的规定仍不够明确,现实中大量存在着针对公务员特别是官员进行的“感情投资行为”,即送礼行为。送礼者在送礼时并无明确的请托事项,只是通过送礼行为拉拢某些握有实权的公务员,其目的在于建立感情,为将来谋利创造条件。而收受礼品的公务员也并非在收受贿赂后立即利用其职权为行贿人谋利,一旦被司法机关追查,也能以“友情馈赠”为借口脱罪。但这种貌似“馈赠”的礼品往来行为,却具有“权力寻租”、“不当敛财”的性质,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如何制约这种变相受贿的收受礼品行为,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程宝库认为,这种“收礼在先,办事在后”的行为,只是因私收礼中的即时性权钱交易的延时,究其实质,仍然是权钱交易。

  此类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典型受贿行为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单向性。在收受礼品的过程中,公务人员只是单向地接受“馈赠”,而不以“为行贿人谋利益”为要件。而典型的受贿行为则具有双向性:即行贿人提供贿赂、同时接受受贿人为其谋取的利益;而受贿人接受贿赂、同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权钱交换特征明显易见。

  其二,连续性。作为一种“感情投资”,收受礼品行为中,送礼者总是通过连续多次给公务人员“好处”,将“感情”培养得更深厚更持久,以便在将来向受贿人提出请托事项时,能够“有求必应”。因此,收受礼品行为多表现为连续多次接受礼品。而在普通受贿行为中,行、受贿行为多表现为一次性。

  但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类非即时性的公务员收受礼品行为具有严重的潜在危害性。在平时,公务人员收受礼品,与送礼者建立了所谓的“深厚的感情”,一旦送礼者需要收礼的公务人员为其谋利而提出请托事项时,该公务人员便会“心甘情愿”地利用其职权为送礼者谋利,这种权钱交易的成功系数较之于普通受贿行为要大得多,其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严重得多。而送礼人提出请托事项时间的不确定性,即送礼行为与谋利行为之间时间距离的不确定性,使单纯收受礼品的行为危害同时具有潜在性。因此,同样应以受贿罪论处。

  林楠楠说,针对公务员因私收礼中非即时性权钱交易这一部分,立法尚属空白。面对实践中复杂多样、形形色色的贿赂行为,仍显得捉襟见肘、隙漏过多;并且,规避法律制裁的种种变相贿赂行为必将愈来愈多。

  从严管理公务员

  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廉政制度建设的要求看,必须把包含非即时性权钱交易公务员因私收礼和真正亲友间礼尚往来的收礼区别对待,并将前者以受贿论。我国有必要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程宝库认为,很多国家的立法均将公务员因私收礼的行为定为受贿。针对我国公务员因私收受礼品的行为,既要考虑到公务员作为社会中的公民所必须的感情交流的需要,更要防止因滥收礼品所导致的腐败。因此,我国的立法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公务员收礼行为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对公务员因私收礼的价值、频率加以严格的规定,保证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清廉自律。

  一是要实行全面的国家工作人员收礼登记制,并由登记机关判断礼品的价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礼品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礼物及之外的其他利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礼物及其他利益,应该全面登记。非只登记礼物,更不是只登记市值200元以上的礼物。

  二是将除亲友间交往外的“非公务活动”都包含在公务人员被规范的行为范围内,公务人员即使只是单纯地收受礼品,只要没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就应受到查处。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无需费力地区分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的行为究竟是发生在公务活动中,还是发生在非公务活动中,是否为送礼者谋取利益。从而更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

  三是原则上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企业收礼,特别是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企业收受价值较大的礼品。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企业收受价值较大的礼品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也应该规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从企业收礼的价值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的礼品一律不准接受。

  四是明确企业送礼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从企业收礼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是企业的送礼行为。应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进行双向监督,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原则上不能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企业监管部门还应制作和保持一份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的企业“黑名单”,“黑名单”中的企业应被视为可能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企业,从而对企业送礼形成一种威慑力。

来源: 瞭望 作者: 吴晓梅 胡梅娟 编辑: 沈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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