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扶贫开发局局长,却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索要、收受贿赂。近日,这起涉及扶贫局单位受贿、原局长个人索贿的案件,在安徽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结案。阜南县扶贫开发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阜南县原扶贫开发局局长王春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阜南县扶贫开发局在单位受贿犯罪过程中,主要采取向申请要求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明或暗地直接索取钱财及费用提成的方式,然后用于单位人员旅游费用和单位开支。如2003年至2004年,阜南县扶贫局安排在该县某服装学校实施扶贫培训项目。项目实施前,王春平即安排人员与服装学校负责人商定,从该校每期的培训资金中提取30%,作为扶贫局办公经费。结果扶贫培训资金拨付该校后,扶贫局4次收取学校送的钱款5万元。
被告人王春平从1997年担任阜南县柴集镇党委书记开始,到2005年春节前担任扶贫局局长期间,共收受、索要贿赂22次。采用的手段包括借购图书、批准支付工程款、人员分配工作、拨付扶贫款、发包建设工程、安排扶贫项目等机会,或直接索要,或会心收受。受贿数额最大的为1.85万元,最少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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