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458.5万元,曾先后担任江西省新余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的钟宜彩(正厅级)18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新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新余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立全资国有公司新亚新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钟宜彩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2001年6月,新亚新公司与香港金志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8月,钟宜彩任金亚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
2003年5月,金亚公司将新余市政府优惠给的94.23亩土地转让给新余市韶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差价款400万元则被钟宜彩以韶嘉公司名义入股金亚公司。同时,两家公司签订协议书,规定韶嘉公司不享有股东权利,使韶嘉公司成为虚假股东,400万元股权则被钟宜彩私下拥有。
1994年8月至2003年9月,钟宜彩利用其担任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副主席兼新亚新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工程承揽、职务升迁等提供关照,20次单独或伙同其妻谢春娥(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5万元。2003年10月,钟宜彩利用其担任金亚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金亚公司10万元挪用给他人用于归还个人炒股的借款,此款至今未归还。
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宜彩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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