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城市房价持续上涨而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之际,2006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昨天颁布出台。这份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共计15条,《意见》深入贯彻本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精神,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措施。这一细则,将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多大影响?对购房老百姓又会带来哪些好处?
1 近期经济适用房建设目标9月底前公布
我们身边到底有多少经济适用房可供选择?这是许多中低收入居民的疑问。今年9月底前,包括县城在内的全国各级城市将向社会公布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其中就包括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意见》规定,各地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2 90平方米以下住房须占项目总面积七成以上
一方面是众多城市居民住房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却是大户型住房供应比重过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24个大中城市里,每套1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商品房面积的比重不到50%。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一些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根据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3 购房不足5年转让须交营业税
目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为了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国家将对这一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意见》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4 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商品房空置正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今年一季度,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3.8%;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983万平方米,增长19.7%。
对于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意见》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此外,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意见》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5 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
目前,个人房贷首付比例约在20%至30%。与此同时,一些开发商公开宣传所谓“零首付”,而个别媒体也在大胆预测“五成按揭”。
这回,国家给了一个明确说法:为了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从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同时,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意见》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了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6 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为了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意见》规定,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
一是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7 土地闲置2年将被收回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专项调查表明,我国土地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到2004年底,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395.61万亩,相当于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
为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意见》规定,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8 各地城市年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解决这些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但是,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建立这一制度。
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意见》规定,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