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单位出售空国库券2.77亿元,财政局长监管职责“空转”
如果说平愚山在财政局资金存款事件上的犯罪是属于“乱作为”,那么在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销售虚假国债事件上的犯罪则属于“不作为”。
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下称交易部)于1988年9月成立,是专门从事国债发行、转让、交易和兑付业务的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昆明市财政局是交易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1994年9月,昆明市财政局任命郑在春担任交易部副经理、主持工作,1995年8月,郑在春被任命为经理、法定代表人(现郑在春已被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郑在春主持交易部工作以后,为扩大交易部的经营规模,赚取更大利润,先后以向昆明市财政局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经营。同时,交易部违规将已卖出并代为保管的债券9361万元借给外省部分证券机构以赚取占用费,造成大量资金在外难以收回。1995年以来,交易部超出营业范围,违规使用国债经营资金,先后投资兴建了西双版纳凰苑大酒店,组建了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陆典当行等经济实体。交易部先后违规以借券、出借资金的方式将国债经营资金借给东陆公司、东陆典当行等单位和个人。之后东陆公司、东陆典当行又以投资、借款等方式将这些资金流向60多家单位和个人。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03年12月31日,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投资和未收回债权2.53亿余元,其中3012万余元已形成损失,其余2.23亿元因发生年限较长等原因,虽经多方多年追收却至今没有追回,存在较大损失风险。
由于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致使无资金保证即将到期国债的柜台兑付。为解决这一问题,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违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无实物债券和资金保证的情况下,自1997年起自制“代保管凭证”或重复开具“代保管凭证”,出售空国库券2.77亿余元。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解释,国债代保管凭证是国债经营机构受国债投资者委托,开具给各类投资者的实物国债券的代保管凭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就是在国家尚未发行该期国债,或者超量出售该所承担的国债销售任务,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因为有些投资大户购买国库券数额比较大,如果以有面额的国库券实物计算,不好保管,所以采用“代保管凭证”做证明,这一制度在监管无效的情况下,也给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漏洞。据查明,截至2001年12月31日,尚有国家债券本息2.94亿余元无资金兑付。其中,999年4月至1999年12月,平愚山再次分管交易部,交易部继续出售虚假国债6620.7万元,造成本息7149.7万元无资金兑付。
检察机关认为:平愚山1994年8月担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1995年7月至1997年1月、1999年4月至1999年12月还直接分管交易部工作,但其不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交易部发行国债工作的监管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交易部出售虚假国债和对外投资、借款行为长期放弃监管,对交易部多年来为非法筹集资金而连续销售虚假国债的问题长期严重失察,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并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未贪分文的副市长被判刑
2005年5月31日,经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平愚山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005年9月28日,昆明市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平愚山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2006年1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平愚山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辩称一切都是由于特殊的原因和我国的历史条件造成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愚山在担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基于使财政资金增值的动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将5000万元预算外财政资金存入信托公司,造成142.3万元至今未能收回的后果,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实施行为时的法律,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现行刑法则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平愚山行为时的主观动机及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案发后确有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同时还认为,被告人平愚山在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国债发行、交易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对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的工作监督不力,管理失控,致使交易部的非法经营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平愚山对交易部非法经营行为主要负有监督不力、管理失控的领导责任,而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交易部及其负责人郑在春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故对被告人平愚山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今年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平愚山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平愚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平愚山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合法属实,足以认定。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编后平愚山犯两项罪名被判刑,都与他的职务行为有关。但他与人们印象中的“贪官”有所不同,因为司法机关经过依法程序得出结论,曾位居云南省昆明市副市长职位的平愚山虽然渎职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却未查出贪污受贿犯罪。如果说平愚山在财政局资金存款事件上的犯罪是属于“乱作为”,那么在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销售虚假国债事件上的犯罪则属于“不作为”。即使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作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乱行使权力或不履行职责,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那也是莫大的腐败。平愚山犯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案。平愚山走向犯罪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该案的教育意义就在于:为官者需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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