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5月31日,70名安徽籍农民工从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手中领到了被包工头拖欠近一年的工资。由于包工头不知去向,经承办法官多方调查取证,把农民工在工地上的合影也作为证据,最终说服承包单位同意直接把工资发给工人。这个结果固然令人欣喜,但不得不以农民工在工地上的合影为证据的做法却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农民工维权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农民工在维权诉讼中缺乏有效有力的证据。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主观上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而不能做到未雨绸缪,不能预先准备好维护自身权利的证据所致;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包工头以及不法建筑商深知农民工维权证据的重要性,人为地设置障碍,使农民工无法获得维权的证据。
没有维权的证据,就会使农民工失去法律武器的有效保护。我们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应该停留在事后帮助农民工打官司的层次上,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其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帮助他们搜集证据,不如防患于未然,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加强有关法规制度的落实,让建筑商和包工头履行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使农民工有充足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山东省郭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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