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右)及其妻受审
6月18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安徽省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峰送达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核准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张西荣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刘峰在担任涡阳县高炉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副厂长、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和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自己负责购买包装材料、批付贷款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597万余元,美金2.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刘峰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达453万余元、美元1.2万元,刘峰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刘峰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让其亲友从中牟取非法利润226万余元;另刘峰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两支猎枪及子弹。
亳州中院一审宣判后,刘峰以量刑过重等理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经安徽高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作者:孙健李震)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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