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强作欢颜坐姿奇特屡受警告
“财神爷”父子昨当庭翻供
昨日,虽然天空仍然下着细雨,但随着匡炳文、匡中平父子开庭时间的临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口早已站满前来旁听的人群。据淮北市中院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淮北很少审理此类大案,所以法院的准备工作十分周密,所有旁听人员均需持有法院发放的旁听证并经过法警探测后才允许进入法庭内。
法庭展示其“三笑”
当眉毛花白已谢顶的匡炳文身着淡黄色囚衣被法警押上法庭时,其没有像众人预料中的那样颓废,而是面带笑容地向旁听席上望去,在看到自己亲友后,匡炳文点了点头后给亲友一个笑容。而匡中平则低着头面无表情地走上被告席。在随后的举证和质证中,匡炳文显得比较焦躁,苦笑着向法庭表示自己早已表明不会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提出不同意见,同时感谢检察机关对其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文明执法。而当主审法官要求其解释为何存在不同意见时,匡炳文面带冷笑地表示自己的观点既然与案件无关,那他就不需要讲了,在庭后会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随着公诉人举证的不断深入,旁听席上众人均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电子影印材料上看出,所有证人的证言均指出一个细节,那就是匡炳文每次收钱时都是“笑了笑后,将钱收下”。
法庭上坐姿奇特
庭审开始后,匡炳文及匡中平均端坐在被告席的椅子上。当公诉人开始播放视听资料时,匡炳文突然站起来,专注地看着大屏幕所显示的证据等,而匡中平则耷拉着头将双臂展开放在被告席的栅栏两侧。在站了一会儿后,匡炳文又自己坐下,并斜靠在栅栏上歪着头看着大屏幕,此时法官第一次提示法警纠正匡炳文的坐姿。当匡中平的指控证据在屏幕上显示时,匡中平也采取了与其父亲同样的坐姿,也被法警纠正,并受到警告。
当匡炳文的辩护人向其讯问其受贿时的情况被告人抗议打断并获得法官支持后,匡炳文极不耐烦地将嘴凑到了话筒前准备发言,但最终没有发出声音。随后,匡炳文将自己的坐姿又改变了一下,将臀部移到了椅子外,双脚前空并将身子同时歪斜将脑袋耷拉在右肩上,一副抗议的模样,其此举再次遭到法官的训斥。随后法官命令法警一旦发现匡炳文坐姿不正确就要立即予以纠正。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匡炳文共被法警纠正坐姿达六七次之多。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匡炳文表示,国家给了自己权力,他却没有用好,反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因此犯了罪,愿意认罪接受处罚,但请求从轻处理。
父子均当庭翻供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前9起关于我个人的受贿事实,我承认,但后面的32万共同受贿的指控我反对”,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匡炳文立即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异议,而其儿子匡中平也表示自己当初收人钱财时没有告诉匡炳文。鉴于匡炳文父子的当庭供述,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匡炳文在接受侦查机关审讯时的录像。在该录像中,匡炳文亲口告诉公诉机关,其儿子匡中平收受他人钱财的事他是事先知道的。
录像中,匡炳文表示,其所有的审批及签字都是合法的,错就错在自己的儿子参与其中,并且在收了好处费后没有退回去。
据指控,1996年底,某集团公司总经理郑某某找到省财政厅下属某公司经理张某某借款2000万元。张找到匡炳文,匡在借款报告上签批可以借款,但需要合肥市财政局提供担保,因合肥市财政局不愿意提供担保,借款未成功。此后,郑某某、张某某等人请匡中平找其父匡炳文帮忙借款,事成后给其好处费60万元人民币。匡中平答应后,拿着张某某给的借款报告,找到匡炳文签批,并说事成后对方会给好处费。匡炳文随即在借款报告上再次签批了同意借款意见。1996年12月11日,省财政厅将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汇入了郑某某的公司帐户。该公司随后于1997年1月24日将6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以网络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匡中平的个人公司帐户。匡中平将其中的30万元以“黄晓春”的名义开了一张30万元的存单交给张某某。事后,匡中平将该公司给其好处费的事情告诉了其父匡炳文。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匡中平声称自己没有告诉父亲真实情况。同时,匡中平向法庭表示,在一开始的供述中,其之所以表示匡炳文知道,是因为想将责任往父亲身上推,为自己开脱,后来突然醒悟而开始翻供。匡炳文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匡炳文一开始承认自己知道,可能为了达到为儿子开脱的目的,是一种很正常的父子之爱的表现。同时,辩护人指出,匡炳文虽然借出了一部分的钱出去,但其行为也救活了一批企业,对安徽的财政发展是有功劳的。
退休后收钱
是否受贿成焦点
对于匡炳文退休后每年仍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匡炳文的辩护人认为其已从财政厅长的位子上退下来,已不具备利用职务为他人牟利的要件,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件,因此不认为其构成受贿罪。对此,公诉人指出,匡炳文在离任后仍担任一定的职务,其主体仍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真正退休后所收的3万元,公诉机关已没有将其列入受贿所得之内。并且,公诉人指出,匡炳文在离职后仍有人给其送钱,是基于其在位时给予了帮助的感谢,是受贿的延续。
对于匡炳文的认罪态度,其辩护人指出匡炳文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公诉人当庭指出,匡炳文在公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犯罪事实之前就主动交代了其所有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的情节,但刑事诉讼法又同时规定翻供的可不予认定。
在最后陈述阶段,匡炳文及匡中平均没有作出忏悔,而是坚持自己在法庭上所翻供的部分。法庭未对该案作出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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