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昨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乌铁中院是首个被控此罪的法院,这件案子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
法院被控涉嫌单位受贿罪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说,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该法院犯有三宗罪案:
2001年,法院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协调,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由蔡红军负责,5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检方说,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余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长的授意,未将上述款项存入法院的账户,而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
院长个人也受贿贪污
检方另指控院长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当日,开庭审理后,由于6位辩护人对程序问题产生质疑,法院决定择日开审。
《刑法》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疆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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