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蚌埠市中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有期徒刑10年。这是该院在3月10日开庭审理四个月后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兴尧,男,56岁,曾任马鞍山市副市长,1992年后任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0年5月起任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2004年2月,被免去省交通厅厅长职务,200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兴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2000年5月的一天,为了筹建宣城市运输管理处综合办公楼,争取省交通厅的立项和资金支持,该管理处负责人以赞助王兴尧新房装修的名义送给王兴尧人民币20000元。
2002年5月的一天,广州海特天高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严某某来到王兴尧的办公室,称该公司想在安徽开拓市场,并表示想参与界阜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投标,王兴尧表示欢迎。严某某遂送给王兴尧一部松下摄像机和编辑机(经鉴定价值4300元),王兴尧收下并带回家中。2002年9月份,该公司中标界阜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为对王兴尧表示感谢,并想继续承接安徽的其他工程项目,同年10月一天,严某某到王兴尧的办公室,将一内装10万元的信封送给王,王兴尧收下此款并存入个人账户。此后,该公司在王兴尧的关照下,又中标芜宣高速公路机电工程。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兴尧尚有人民币83万余元、港币1.2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王兴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35300元;对拥有人民币830901.86元、港币12466.71元的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应数罪并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兴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图为王兴尧在法庭上。(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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