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许多消费者反映:一些超市流行在入口处设立“封包处”,要求消费者须经工作人员“封包”后方可进入超市;在出口处设立保安,强制查验消费者的购物小票。消费者对这一霸王条款十分反感,反映强烈。
所谓“封包”即经营者对欲进入购物区消费者所随身携带的长宽超过一定尺寸的包进行密封包装。超市一般会要求顾客将自己的包寄存,若一定要带入就要用超市特制的口袋封包,并用磁扣封死,直至消费者到结账区才能被解开磁扣,取出自己的包。
对此,记者采访中国消费者协会时,中消协认为:超市强行对消费者封包、查验购物小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其侵权行为。
首先,超市强制封包和查验购物小票,其实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其次,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超市在消费者付款后再强制查验小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还耽误了消费者的时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再次,超市强行封包的行为还剥夺了消费者在超市内对自己所有财物的使用权,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
中消协指出,超市经营作为一种商业零售形式,之所以能够遍及全球,就在于这种开架式售货的方式使商家降低了成本,可获得更高的利润;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经营方式同时也会给商家带来商品更易被盗窃的风险。商家有权维护自身的利益,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商品失窃。然而,超市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利用科技等技术来降低经营风险,绝不能采取蔑视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违法手段,以转嫁自身的管理责任。对于超市的霸王条款和违法行为,消费者要勇于说“不”,采取抵制行动,并积极向工商部门和消协举报。
2005年中消协曾对超市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过点评,目前全国消协系统正在对包括超市、电信、保险、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公用企事业等领域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回头看”活动,将通过调查监督经营者的整改情况,以进一步促进点评涉及问题的解决。中消协对拒不改进的企业将揭露批评、提请行政监管部门予以查处。中消协还呼吁经营者积极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规范格式条款。(记者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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