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3千万建货运市场交通局设管理站收劳务费惹官司
惠东县一市场投资方告县交通局侵占其经营收入,省高院昨二审开庭
投资上千万建的货运市场,交通局等部门却设管理站收取劳务费。惠州市惠东县一企业为此与惠东县交通局打起了民事官司。在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交通局侵权应退赔1374.28万元,交通局不服上诉,该案昨天上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据悉,虽然此案还没有最终定论,但因民事纠纷引发“民告官”导致“官家”输官司并须支付如此巨额赔偿的案例,在国内极为罕见。
投资3千万建货运市场
据惠州中院查明的事实,1999年6月15日,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经惠东县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单独投资3000万元筹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货运市场。2000年11月18日,货运市场取得了惠东县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局设管理站收劳务费
2000年11月,就在惠昌公司准备回收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时,惠东县交通局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办公场所就设立在货运市场,并由吉隆镇相关部门派人进驻该货运管理站联合办公,向货运商户收取组货劳务费。
后经法院审理查实,该货运管理站没有经正式行文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从2000年至2005年向货运经营户共收取了1374.28万元的组货劳务费。
一审:交通局收费侵权应赔上千万元
在经惠东县政府组织协调无果后,今年4月,惠昌公司将惠东县交通局告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经营收入和经营场地,并赔偿损失。
惠州中院理审认为,货运市场的投资人是惠昌公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惠昌公司的收益不应只体现在收取货运市场的房租和停车费上。而惠东县交通局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只应收取运输管理费。组货劳务费属于有偿服务费,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收费范畴内,而且该费用是由市场各经营户缴纳,那么应由货运市场的投资经营者收取。惠东县交通局运用其行政影响力在收取运管费时一并收取组货劳务费等有偿服务费,显然侵害了惠昌公司的收益权,已经构成侵权。故依据《民法通则》相应规定,惠州中院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
二审:行政诉讼还是民事纠纷成焦点
作为一个基层的行政机关,不仅输了民事官司,还要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惠东县交通局显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昨日在广东省高院的庭审中,惠东县交通局认为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并非民事纠纷。“货运管理站是交通局和其他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收取的款项也是分配给了各部门,其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一审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来审理”,交通局的代理人如此说。
而惠昌公司则提出,虽然货运管理站是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但它收费的行为其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并没有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理应作为民事纠纷。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