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8月20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梅永存、郑良)24岁的罗玉明近日终于结束了长达265天的冤狱之灾。这位之前从未到过福建的重庆青年因为子虚乌有的“盗窃罪”蒙冤,要不是家乡父老的努力抗争,他极有可能在离家乡千里之遥的福建度过一年半的“刑期”。
更让人感到吃惊的是,记者在“糊涂案”的发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了解事情原委时,当地公检法部门几乎众口一词地宣称:我们疏忽大意了!
一个无辜者的倒霉遭遇
1999年9月7日,在福建省邵武市邵阳镇,一位自称叫罗玉明的青年男子因盗窃自行车被抓,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天后留下卷宗:罗玉明,男,24岁,染发,身高1.67米,家住重庆綦江县石角区新民乡组。而事实上,小偷根本不叫罗玉明,而是罗玉明的同村人。警方仅凭供词留下了一份张冠李戴的作案记录。
这一年,真正的罗玉明只有17岁。正在綦江县石角区新民乡喂猪养鸡,到现在他的身高也只有1.47米,从未染过发,17岁前连綦江县城也没有到过,更不用说是到过福建了。谁也想不到,在千里之外,他被写进了警察的“案底”。
让罗玉明触霉头的事终于发生了。冒牌“罗玉明”拘留期满后,又与重庆市潼南县人陈勇一起连续偷盗摩托车。陈勇再次犯案被抓,他交代自己此前有个同伙叫“罗玉明”,綦江县人,曾因偷盗自行车被邵武市警方拘留。于是,“罗玉明”偷盗自行车的卷宗被调了出来。根据此“案底”和陈勇的供述,武夷山市检察院于2000年4月19日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次年8月20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上网发布信息,从此罗玉明成了网上通缉犯。
2005年10月9日,罗玉明到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被民警当场扣留,并通知武夷山市公安局。随后,武夷山市公安局派人赶到重庆,对罗玉明执行逮捕,带回武夷山市羁押。
2006年2月7日,武夷山市法院对罗玉明盗窃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罗玉明稀里糊涂蹲了大牢,其家乡村民感到不可思议。于是,50多位当地农民按上鲜红的手指印,联名草就了一份证明,证明警方所指发生偷盗案的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间,罗玉明根本不在案发现场。同时,罗玉明只上过两年小学的父亲罗昭全和代理此案的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登其,也找到多组证明罗玉明不可能盗车的证据,并于2006年4月向武夷山市法院提出申诉。
4月21日,武夷山市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认为原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前,本案中的关键人物陈勇也到武夷山市作证,认定这个罗玉明并不是他当初盗车的同伙。
6月30日,武夷山市法院就这起案件再审做出判决:原审以盗窃罪被判一年六个月徒刑并已羁押265天的罗玉明无罪,当庭释放。7月4日,法院支付了罗玉明3万元补偿金。
咎由自取还是“大意”使然
在罗玉明一步步走进冤狱的过程中,有一个情节让人费解:从始至终,罗玉明都没有为自己作一句无罪辩护。
出狱后的罗玉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时,一位民警让他老实交代在福建偷车的事,说承认了就没事,如果抓到福建去的话,连父母都看不到他了。出于害怕,罗玉明承认了;押到武夷山市后,检察院的人又对他说“你不承认就不能出去”。“法院开庭时,因为(审判法庭)里面有回音,我听不清楚他们(法官)问话,只晓得他们在问我,我有时没听清楚就不做声,有时就嗯一下,为了能回家,我就一路承认下来了。”罗玉明说。案件宣判后,罗玉明也没有提出上诉。
武夷山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曾宪凯说,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对罗玉明进行讯问时,他承认曾在邵武市盗窃摩托车。“在武夷山市公安局的讯问过程中,罗玉明再次承认了盗窃行为,于是警方据此认定罗玉明就是网上通缉的盗窃犯,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
武夷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尹海毅说,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材料后,没有具体核实相关情况,仅是依据办案经验,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已认罪,又有同案犯陈勇的陈述,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于是做出了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
武夷山市法院院长陈芳介绍,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情节简单,而且被告人已承认犯罪事实,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无检察人员和律师的庭审中,罗玉明承认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重要证人陈勇已经于2005年3月刑满释放,不知去向。庭审法官依据被告罗玉明的供述和陈勇在2002年被抓时对同案犯“罗玉明”的描述,判定罗玉明犯罪事实成立。
“办案人员疏忽大意,过分依赖经验,没有对案卷中的疑点调查核实,是导致罗玉明错误被检控的重要原因。”尹海毅说。
因为没有实地深入调查,也没有对真假“罗玉明”的体貌特征进行认真辨认,罗玉明的违心认罪加上公检法三家部门一连串的“大意”,一桩离奇的错案就这样发生了。据了解,武夷山市公检法部门的领导对此“很痛心”,相关办案人员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受到了处分。
荒唐判决之后的反思
尽管错案最终得到了纠正,蒙冤的罗玉明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然而,这起看似简单的“糊涂案”令人深思。
据介绍,綦江县叫“罗玉明”的有108个人。公检法部门为何判定此罗玉明是犯罪嫌疑人呢?重要原因是罗玉明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检察院的指控。直到再审被判无罪时,罗玉明才道出自愿“认罪”的实情:“一直很害怕,不敢顶嘴。”
福建省公安专科学校副校长倪小宇教授认为,我国对保障公民权益有相当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但普通公民,特别是处于农村地区的农民,并不了解这些程序和制度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意义,也不具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这也折射出我们在普法宣传中的不足之处,如过分强调惩治违法犯罪的威慑效应,而对号召公民依法维权,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方面却做得不够。
对于公检法部门在这起错案中的失误,倪小宇认为,“疏忽大意”并不能作为造成“糊涂案”的完全理由。表面上看,公检法部门是因为过于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
倪小宇说,通过仔细研究案卷,不难发现本案证据上相互矛盾。如果办案人员工作再仔细一些,及时向邵武市警方调取冒牌“罗玉明”被拘留时的详细案卷,对照陈勇交代的“罗玉明”与实际的罗玉明在身高、年龄、相貌方面的差异,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判。
“正确的司法才是实现正义的关键。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依归。本案中,因为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武夷山市执法和司法人员对法律精心设计的执行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疏忽大意,判决也就丧失了公平正义。要防止类似错案的发生,执法、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务必把尊重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放在首位,要有程序意识,哪怕以牺牲办案效率为代价!”倪小宇说。
倪小宇认为,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三家部门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一旦不严格,严密设置的法律程序就形同虚设,错案率就大大增加。而公检法各部门要真正做到互相监督,需要各自保持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对案件中的可疑之处认真调查核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