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案今天判决。宋金峪摄
轰动全国的“苏丹红事件”今天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11时,审判长张坚雄宣读判决书:被告人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被告人冯永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两名被告当即表示不服,要上诉。两被告家属有10多人到场,情绪均十分激动,其中五六人欲冲上审判席并拍打隔离栏。被告被带出庭时,有亲属因想冲上前见被告而踢翻垃圾筒。
此案于今年4月17日首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举证称,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广州市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万公斤,销售3.89万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36.97万元(其中通过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3.78万公斤,销售金额72.1万元)。另外,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合计人民币16.2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田洋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服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谭伟棠和冯永华面对指控一致否认自己有罪,两被告人的律师也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谭伟棠的律师认为,案发时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现在却要追究禁止性规定出台之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于法无据。冯永华的律师则认为,冯永华并不知道采购的原料含有苏丹红,他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而且迄今并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对此,公诉人反驳,并不一定出现人身伤亡,才有社会危害性,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本身就危害了社会生产经济秩序,且使消费者产生恐慌,也产生了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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