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昨天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2006年度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980元,并通过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确保2006年底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50万人。
形成事实关系就应上医保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农民工包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或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法》规定的稳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一年期限以上(不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期限以上(不含一年)事实劳动关系。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法》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为招用的农民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参保方式认定申报,并自收到《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确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用人单位或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并于登记完成后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农民工参保方式认定和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3.5%,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本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统一申报缴纳。
中断缴费不超仨月补足差额也可报销
按照《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的,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农民工可以自补缴当月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农民工患病时,应当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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