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原县长孙旭军以县政府名义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结果导致国家损失450万元人民币,其间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今天,舟山市定海区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至2004年12月,孙旭军任岱山县代县长及县长期间,在主持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岱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简称养殖公司)河豚鱼养殖项目贷款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指示岱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指令国有企业岱山盐业公司,先后两次为养殖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并口头承诺经济责任由县政府承担,最终造成国资损失400万元。2003年9月,孙旭军为帮助养殖公司经理叶适团还清其个人债务,协调信用社为其公司新增贷款50万元,最终无法追回。
其间,孙旭军收受叶适团等多人的贿赂计人民币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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