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住房交通等事项政府擅作决定可撤销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召开。上午的全体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的说明,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审议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等。下午的分组会议审议了陆昊副市长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明确11个事项由人大讨论决定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对于11个重大事项,政府都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1个重大事项包括: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事项;由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本市环境和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执行和变更;本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本市公用事业、社会保障、住房、交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与外国地方政府缔结友好城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草案规定,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说,这次界定的11个重大事项范围很大也很广,涉及的领域也比较宽泛,但是这并不会增加人大或者政府的工作负担,也不会降低工作效率,因为所有涉及政府应该向人大报告的重大事项,都会在年初由政府工作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共同协商确定,并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经过筛选后做最后的确定。
-关于精神卫生条例
患者信息应分类报告
【条例】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精神病人合理分类。
【解读】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史炳忠说,精神疾病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重性精神疾病,也包括诸如失眠症、轻度抑郁症、神经官能症等其他精神疾病。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着重监测和管理,记录其详细信息;而对其他精神疾病的信息报告可以简化,目的在于把握其总体趋势和特点,注重预防。
重性患者须定期访视
【条例】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并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通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访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不是重性的不需要建立档案。
【解读】史炳忠说,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要建立档案,但其他精神疾病危害不大而患者数量巨大,不需要也不可能都建立档案。另外,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访视等方面的职责。
重性患者半年内须复核
【条例】对被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诊断复核;其他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诊断复核。诊断复核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解读】史炳忠说,医院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是必要的。而其他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在对诊断有异议时,向医疗机构要求诊断复核。
法规不应包含司法鉴定
【条例】删除原条例中“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解读】史炳忠说,司法鉴定应该是诉讼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此内容不宜在本法规中规定。
重性精神疾病明确定义
【条例】临床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以及精神活性物质(如阿片类、大麻、麻醉药、兴奋剂、致幻剂等)所致精神障碍。
【解读】史炳忠说,在原条例中多处出现了“重性精神疾病”这一概念,应当对此加以准确解释,以利于法规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