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在解读这一制度时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强化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
李元说,土地的使用和保护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长远生存和发展。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以清理开发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整顿中发现,有的地方政府以低地价或“零地价”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举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的稳定,也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针对这一问题,从治本的角度出发,中央决定改革土地管理体制,重点强化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加强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督。
为强化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2004年4月,中央决定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对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的双重管理体制。为加强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督,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的要求。
李元指出,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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