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法院正在积极探索案例指导的可行性,已经取得了初步的经验。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1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所提出的。
肖扬是就“法院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一题目进行论述时所提出的。他指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十全十美,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的擅断。司法解释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条合法而有效的途径。以司法解释作为桥梁和纽带,把法律的精神与法官的裁判密切地联系起来,既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缺陷与漏洞,又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合理与统一。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与实际的完美结合,还必须强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性与实效性。司法解释必须具有适度的弹性和张力,以适应不同地方、不同时间、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司法解释的形式应该适度灵活,既可采取条文解释,也可以探索案例解释或者条文与案例解释结合的形式。目前,中国法院正在积极探索案例指导的可行性,已经取得了初步的经验。
肖扬在阐述“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时还表示,中国法院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关注公民权利的保护。多年来,中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不因为是国家公诉就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如果认为定罪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对当事人保护的平等性,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国有的、国内的公司、企业就给予特权,也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私有的或国外的公司、企业就予以歧视;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因为被控的是行政机关就“官官相护”。
肖扬还表示,人民法院的审判不搞威吓主义,而是努力亲民、便民;不搞秘密审判(法律有规定的除外),而是不断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搞久拖不决、“马拉松”审判,而是提高效率,及时处理;不搞高高在上、坐堂问案,而是方便群众、巡回审判;不搞一判了之,而是“判后释疑”,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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