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这一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新建生产线自2006年10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煤矸石堆置场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2004年我国煤炭产量达到19.56亿吨,居世界第一位。由于煤炭大量开采,势必排放大量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另一方面,我国煤炭总产量虽大,但煤矿平均生产规模小、数量多,企业治理污染投入相对欠缺,污染未得到有效治理,加之数量多,环保监管难度较大,污染物排放较为严重。从生产技术水平角度看,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和装备总体水平较低,全国煤矿非机械化采煤仍占60%以上。煤炭工业落后的生产技术,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造成大量污染物的排放。由于我国尚未针对煤炭工业制定专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目前煤炭工业应执行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从实施情况上看,执行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问题。
他举例说,对于水污染物排放,煤炭工业目前执行的是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一标准中表2(1998年以前建设企业)和表4(1998年以后建设的企业)只规定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需要执行悬浮物限值,但对于其他55种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工业究竟执行哪些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较难操作,不利于监督和管理。其次,标准规定的限值偏松,不利于煤炭工业的污染治理。例如对于1998年前建设企业,悬浮物二级排放限值为300mg/m3,从目前的治理技术上看,部分企业不需要采取任何处理设施即可达标。这显然有悖于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初衷,更不利于煤炭工业污染物总量的进一步削减。对于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目前还没有专项的标准对煤炭工业进行控制和管理。因此,为了加强对煤炭工业废水、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固废控制和管理,有必要专门针对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制订标准,替代相关标准,完善排放标准体系。新颁布的《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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