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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一个新的国际组织在中国诞生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非政治的、非赢利的、司法性的国际组织。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任主席。
专家指出,腐败已成一种国际现象,是一种世界性问题,而反腐败经验可以共享。即使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但对腐败的危害性认识,还是一致的。在这个问题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达成了很好的共识。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宋伟
10月26日,位于天安门广场东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窗明几净,鲜花锦簇。历时5天的首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将在这里举行一个非正式项目:参观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次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上举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影响也最广泛的一次国际级会议,肯定会载入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史册。”最高检一位检察官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今年4月19日至20日,在联合国维也纳总部,举行了关于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磋商会议,根据联合国的建议和安排,此次会议是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出邀请,由中国在会上介绍发起成立过程,同时介绍中国检察机关的反贪污工作。”
这位检察官说:“因为会议代表要来参观,最高检机关放假一天。”
10月25日,会议选举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任主席。贾春旺在闭幕辞中说:“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以及12个国际组织的768名代表,和来自中国大陆以及香港、澳门的141名代表聚集北京,共商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国际合作的大计。会议规模之大、代表之广泛,在国际反腐合作史上是少有的。”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近十年来,除世界妇女大会之外,我国承办的最大规模的国际会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秘书长、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外事局局长叶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成立的背景
“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在中国召开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前提。”中央党校教授王长江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中国召开的直接背景有三个:一是腐败是一种国际现象,是一种世界性问题,而反腐败经验可以共享,这便是成立一个组织的基础,成立的这个非政治组织便是共享的平台。二是经济全球化后,中国的许多贪官将资产转移到境外,而由于意识形态的不同,贪官外逃后往往得不到惩处,所以成立这样一个协作组织,也是中国政府的迫切需要。三是中国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但腐败现象却层出不穷,因此,借鉴他人经验,寻求更好的反腐体制、途径和方法,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也认为,我们每年破获的腐败案件越来越多,贪官的级别越来越高,这说明我们的反腐败往往处于被动局面,而不是良性循环。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可以借鉴国际反贪经验,从体制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也有中国日益增强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构想,始于2003年12月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高级政治会议。这一构想得到了来自澳大利亚、法国、印度、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国家反贪污机构的热心支持。当时商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宗旨之一就是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实施,并加强各国反贪污机构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2006年4月19日至20日,在联合国维也纳总部举行了关于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特别磋商会议,来自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美国、阿根廷等20多个国家的反贪污机构以及联合国、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负责人或代表共4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因此,首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或者说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公约的执行机构。
“即使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但对腐败的危害性认识,还是一致的,在这个问题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达成了很好的共识。”王贵秀教授说,为什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参会国家和代表之多出乎意料?显然,腐败已经成了过街老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它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可以定罪的9种腐败行为: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曾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陈正云介绍说,公约克服了一些区域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书的局限性,具有广泛的普遍性,特别是公约确立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对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将产生积极影响。
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秘书长叶峰介绍,从今年6月开始,中国便开始向世界各国反贪机构发出会议邀请,对此,国际反响热烈。当时国外有媒体报道说,在中国这样一个腐败指数较高的国家,召开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意义很大。因此,参会国家和代表之多出乎意料。
根据联合国规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非政治的、非赢利的、司法性的国际组织,也是当今世界唯一的由各国负责侦查、起诉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主要包括各国负责侦查、起诉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关,诸如廉政公署、反贪局、反严重欺诈局等。
“在中国召开这样一个会议,等于向世界表明了一个态度和决心:中国坚决反对腐败,坚决打击腐败分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邵道生对记者说,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目前腐败犯罪日益呈现组织化、跨国化、国际化的趋势,单独依靠某个国家自己的力量已经难以完成反贪工作,现实迫切呼唤全球各国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后,并没有专门实施这一公约的机关;而这一组织正好成为一个平台,各国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开展司法协助,追逃、追赃。在此平台上,各国反贪机构可以建立更为直接、更为有效、更为便捷的合作机制,这比单纯的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效率会更高。
联合会由最高检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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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14:53民主与法制时报
根据联合国惯例,首届年会实质上就是组织的成立大会。因此,这次在河北省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天下第一城”之称)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实际是成立大会,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任主席。会议还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
贾春旺在担任首席大检察官之前,曾任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他在会议之前的欢迎辞中说,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荣幸地承办这次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届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我们诚挚地邀请世界各国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机关的负责人和代表参加。
因此,可以说最高检是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起人。“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官员和一些欧美以及亚太地区国家反贪污机构的负责人就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事宜,主动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邀请中国参与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2005年4月,在联合国第十一届刑事司法大会上,出席会议的一些反贪污机构的负责人以及联合国有关官员磋商,建议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秘书长叶峰对记者说,“鉴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起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国检察机关作为中国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主管机关,不仅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经验,而且多次成功地主办和承办大型国际司法会议,因此请中国检察机关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同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确定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机关。因此,最高检作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起人顺理成章。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为负责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机关之后,最高检加快了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步伐。”叶峰说,首届年会要解决的大事比较多。譬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先后经过5次修改。今年4月,在联合国维也纳总部,来自20多个国家的40多位专家,在大屏幕前逐字逐句对章程进行修改,后由联合国文件专家现场更正。
中国反贪总局低调行事
中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腐败案的职能部门是隶属检察机关的各级反贪局。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演讲中说,全国反贪工作人员有3.6万人;2003年以来,各级反贪局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
在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有一个专题报道,叫“中国反腐备忘录”。从成克杰、陈希同、田凤山,到最近被中纪委立案调查的陈良宇,大都是省部级高官,而且都冠以“反腐成果”。但网站一位编辑告诉记者说,这些案件虽然大部分是反贪总局查办的,但要想从总局那里获得相关案情,简直比登天还难,虽然他们会在同一栋楼上办公。
“其实,中国的反腐败体制与许多国家不一样。”中央党校一位教授告诉记者说,“以反贪总局为例,它办理的案件,90%以上是中纪委移交过去的,有的在移交的同时就开除党纪了。所以,功劳主要记在中纪委身上。在中国,纪委是反腐败统领。”
现任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上的发言题目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演变趋势与中国反贪污贿赂机构的侦查对策》。他说,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迅猛发展,贪污贿赂犯罪也随之增多。对此,一是要建立反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二是组织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三是加强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今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四是提高侦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能力;五是加强国际反贪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我们多次派员赴境外调查取证,并应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贪机构的要求为其提供司法协助。通过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各国司法机关加强协作,成功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贪官缉捕归案。
“通读反贪总局的发言全文,就是一篇经验材料,我认为与题目不符,写得非常一般。”一位熟悉反贪工作的教授对记者说,“王建明现在非常低调。”
“1995年11月10日反贪总局挂牌,首任总局局长罗辑一直是高调行事,罗辑本人经常在电视上露面。后来反贪总局出了两件事,一是总局局长罗辑,因为将办案中依法追缴的赃款、扣款存入公司账户或以反贪总局名义存入银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二是反贪总局副局长黄立志,因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接受宴请,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反贪总局副局长职务,调离检察官工作岗位。1999年出事后,反贪总局一直低调行事,并且局长一职空缺多年,现任总局局长王建明是第二任总局局长,倍加小心谨慎。”
目前,罗辑是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在接受《青年参考》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大陆反贪局的成立是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然而,由于体制、地位、经费等各种原因,反贪局所起的作用无法和香港廉政公署相比。“廉署不受任何机构的干预,可以独立办案。这种体制决定了它的权力很大,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另外,经费不足、人员捉襟见肘使得许多案子无法查办。
“显然,王建明吸取了罗辑的教训,处处谨慎行事,几乎不接受媒体采访。”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成焦点
10月23日16时30分至18时的大会发言,成了媒体报道的焦点。报告的主题是“腐败资产的追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和第六章)。
“大会发言是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展开的。一般每人发言时间限定在10分钟内,最长不超过15分钟。”一位为会议服务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说,“因为时间关系,有的代表提交了发言材料,但没有进行发言。”
“腐败资产的追回,是指在国际司法合作或协助框架下,一国的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国后,资产流出国通过一定的途径直接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或者资产流入国应请求国的请求对该资产予以归还的机制。”广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介绍说,“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我国还有不小差距,一是没有建立先行民事审判的诉讼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允许对腐败犯罪被告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允许缺席判决的,但针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或之后审判。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诉讼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发后,或者在刑事诉讼进行期间死亡、潜逃或者缺席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查明存在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检察机关或被害人就有权就损害赔偿、财物返还或没收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被告人缺席情况下进行审判,法院有权判决有关当事人承担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者判决没收有关财物。没收的财物既可以是犯罪所得,也可以是混合收益,还可以是犯罪所得带来的收益。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要实现腐败资产的返还,必须存在请求国的生效判决。而我国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在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另外,还应建立允许他国分享追回资产的财政制度。”
反腐败专家邵道生认为,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内容,对国内法律制度的震动也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