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交通税费改革进展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交通税费改革进展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问题。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关于交通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都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最近,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了有的公民对收取公路养路费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建议,并依照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关于公路养路费的沿革和交通税费改革的情况是,早在1950年,原政务院就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1991年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了修改,将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交通税费改革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决定分步骤进行的,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996年以前公路养路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从1996年起,公路养路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应当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公路养护,首先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
从实际使用的情况看,自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费用比例约占45%;用于公路新建项目补助的公路建设费用约占15.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补助的费用约占15%;用于生产设施费、科研教育费、路政管理费、路况及交通量调查费等的公路养护事业费约占15%;用于职工劳动保险、退休离休人员费等其他支出约占4%;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交警经费约占2.5%;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占3%。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燃油税没有出台的原因是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2000年时,考虑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波动较大,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国务院决定分步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第一步,从2001年1月1日起,先行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第二步,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择机出台燃油税。近年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度上涨,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燃油价格很不稳定,我国成品油价格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在此情况下,没有推出燃油税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做了哪些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虽然燃油税暂时没有开征,但近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一直在认真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积极为适时出台燃油税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乱收费、乱设站(卡)。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238项,每年减轻社会负担145亿元。同时,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的清理整顿工作,撤销非法设置、已还完贷款和经营期满的收费站(卡)。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共撤并道路站点2179个,其中,公路收费站990个,城市道路收费站171个,其他检查站1018个。2006年7月底至8月中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组织开展了对出租汽车收费的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涉及交通和车辆方面的“三乱”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切实减轻了社会负担。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经过清理整顿,取消了一批不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的经营资格,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从8500家减少到2505家,全国加油站从10万家减少到7.5万家。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同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地方政府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种油品走私的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油品走私案件,为确保燃油税的有效征管创造条件。
(三)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货运输市场。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私下转让的混乱局面得到控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四)做好开征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与燃油税相关的法规文件,包括燃油税暂行条例草案、燃油税征收管理办法草案、中央对地方燃油税转移支付方案、燃油税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及开展了燃油税制的国际比较等相关研究工作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了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工作,做了大量的改革准备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近几年本地区各级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收入情况,燃油税收入转移支付过程中需要采用的一些基础数据和资料等;研究制定对农业田间作业用油、近海内河渔业捕捞用油、城市公共汽车用油、矿山企业生产用油等因开征燃油税增加负担的补偿措施等。
问:燃油税有可能在什么时候出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开征燃油税,建立以燃油消耗量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对于理清道路交通方面的税费关系,促进节约燃油、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对与用车上路无关行业用油的补偿机制和渠道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积极推进燃油税改革工作。一是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情况,修改和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并进一步落实改革配套措施;二是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动情况,在恰当时机向国务院报告实施燃油税改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