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1月29日电 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任职期间,利用在干部任免上的“提名权”卖官或为请托人办事,为此单独或伙同妻子收受财物达120多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14年的判决。
今年60岁的周银校最初在抚顺一家军工企业工作。由于勤勤恳恳、业绩突出,很快走上企业负责人岗位。随后,进入政府机关担任领导工作。从1997年起,他先后任抚顺市委副书记、抚顺市市长、抚顺市委书记,案发前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因涉嫌受贿罪,周银校于去年11月被逮捕。今年6月8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2月,周银校在担任抚顺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时任抚顺市地震局局长李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使李某被任命为抚顺市科技局副局长并兼任市地震局局长。为此,周银校的妻子吴柏清(另案处理)收受李某10万元钱,并将收受该款的情况及李某送钱的原因告知了周银校。2002年初,时任抚顺县委副书记的刘某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周银校的照顾,送给吴柏清6万元钱,吴柏清将收受该款的情况告知了周银校。此后,经周银校同意,刘某于2003年4月被晋升为抚顺市某局局长。
2001年初,周银校接受市属一所医院院长迟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使迟某被任命为抚顺市某局副局长。为此,周银校收受了迟某10万元钱。
2000年1月至2001年3月,周银校在担任抚顺市长及市委书记期间,在抚顺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接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的请托,对该公司的改制给予了关照,使该公司提出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改制方案得以实施。2004年9月,陈某为感谢周银校,通过他人送给周银校5万美元。
除了这4笔受贿行为外,周银校还有4笔被指控收受钱物的事实,法院也一一认定为受贿。记者发现,周银校的8次受贿有5次是因为“卖官”,其中有2次在他答应行贿者后,找到了当时市委组织部的相关负责人,利用自己的“提名权”予以推荐,最终如愿。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银校单独或伙同吴柏清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0多万元,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今年8月4日,法院一审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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