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今后,我国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而且可以查询其开户销户情况、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详细记录。
审计查询权限进一步扩充
审计署方面透露,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落实上述规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这一《通知》,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范围、内容,查询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这对于揭露查处公款私存及其背后隐藏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机关可复印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在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时,审计机关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此外,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金融机构禁向被审计者泄密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今后应当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存款人。(记者赵鹏)
四部门联手规范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查询权
审计署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四部门8日联合下发通知,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工作进行规范。
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机关查询权限扩充有权查被审计单位个人名义存款
近日,审计署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的重要举措,是对修订后审计法新赋予审计机关的相关权限作出的细化规定。
《通知》是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审发〔1998〕308号)的基础上,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修改形成的。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与原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相比,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新增加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和查询个人存款工作,经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研究,联合出台了该《通知》,主要在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范围、内容,查询的程序和要求,金融机构的协助和保密义务、审计机关和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查询的相关文书格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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